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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6 12:49:51 来源: 分类:新闻中心 次浏览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办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办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办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作业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应当依照数据精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造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变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改变状况,精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办理作业提供决策根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履行下列首要职责:

  

  (一)拟定并安排施行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

  

  (二)组成直属环境监测​安排,并依照国家环境监测安排建造规范安排施行环境监测才能建造;

  

  (三)树立环境监测作业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安排编制环境监测陈述,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成环境监测网络,树立网络办理制度,安排网络运转办理;

  

  (六)安排展开环境监测科学技能研讨、国际合作与技能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当令组成直属跨界环境监测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所属环境监测安排详细承当下列首要环境监测技能支持作业:

  

  (一)展开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当环境监测网建造和运转,搜集、办理环境监测数据,展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陈述;

  

  (三)担任环境监测人员的技能培训;

  

  (四)展开环境监测范畴科学研讨,承当环境监测技能规范、方法研讨以及国际合作和沟通;

  

  (五)承当环境保护部分托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能支持作业。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担任依法拟定一致的国家环境监测技能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分对国家环境监测技能规范未作规则的项目,能够拟定地方环境监测技能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存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担任一致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端、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分间环境监测成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谐后一致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许泄漏。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则进行办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所属环境监测安排根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计算、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职责查核等环境办理的根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依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别离担任安排建造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别离托付所属环境监测安排担任运转。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改变、运转,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则履行。

  

  各大水系或许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分所属环境监测安排依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安排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安排的事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分所属环境监测安排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事务相适应的才能和条件,并依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则的要求和时限,逐渐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才能建造规范。

  

  环境保护部分所属环境监测安排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能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致安排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查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安排应当依照国家环境监测技能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树立环境监测质量办理体系,对环境监测施行全过程质量办理,并对监测信息的精确性和真实性担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应当树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办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搜集、整理、分析、贮存,并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分。

  

  各级环境保护部分应当逐渐树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作业,应当使用一致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建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陈述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一致标志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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